- 《马德里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原属国的规定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格式的规定
- 对《商标注册条约》的评价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提出方式
- 《马德里议定书》对国际注册商标变更登记的规定
- 国际注册应取代国内注册的条件
- 《马德里协定》的缺陷
- 《马德里协定》是一个程序性的条约
- 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
- 国际注册商标国内异议的说明
- 各国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
- 各国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
-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
- 马德里指定国对国际商标注册的审查
-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 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
- 逐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 马德里商标注册后变更事项的办理
-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 各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世界各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规定不一:有的规定 7 年、续展 14 年;有的规定为 10年、续展也是 10 年;有的规定 15 年和 20 年不等。但规定为 10 年、续展也是 10 年的为数最多,大约是 50 多个国家。
据不完全统计,各国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如下:
有效期为 7 年的(续展为 14 年)
澳大利亚、文莱、巴巴多斯、塞浦路斯、加纳、英国、圭亚那、爱尔兰、牙麦加、约旦、肯尼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乌干达、赞比亚。
有效期为 10 年的(续展也为 10 年)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芬兰、德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科威特、利比亚、蒙古、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葡萄牙、波多黎各、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西南非、苏丹、瑞典、泰国、多哥、土耳其、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
有效期为 15 年的
安提瓜、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古巴、多米尼亚、斐济、冈比亚、几内亚、老挝、利比理亚、马耳他、摩纳哥、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坦桑尼亚、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国。
有效期为 20 年的
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国家、萨尔瓦多、意大利、列支敦士堡、摩洛哥、菲律宾、索马里、西班牙、苏里南、美国、厄瓜多尔、瑞士等。
其他有效期限的
有的国家规定比较特殊,多米尼加、南斯拉夫规定有效期限各为5年、10年、15年、20年,由注册人决定,收费标准不同。
黎巴嫩、叙利亚规定为15年、30年、45年、60年,申请人在注册前可以选择。
缅甸、尼伯尔规定在商标注册之后,使用有效期限至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该商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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