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里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原属国的规定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格式的规定
- 对《商标注册条约》的评价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提出方式
- 《马德里议定书》对国际注册商标变更登记的规定
- 国际注册应取代国内注册的条件
- 《马德里协定》的缺陷
- 《马德里协定》是一个程序性的条约
- 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
- 国际注册商标国内异议的说明
- 各国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
- 各国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
-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
- 马德里指定国对国际商标注册的审查
-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 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
- 逐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 马德里商标注册后变更事项的办理
-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 《马德里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马德里议定书》第9条之六专门规定了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9条之六第1款的规定,对于某个特定的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而言,如果原属国既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又是《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则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在其它任何既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又是《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的国家境内不产生任何效力。
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大会可通过四分之三多数取消上述第1款或限制其适用的范围,但须在本议定书生效10年以后进行,而且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中的多数国家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之日起5年内不得为之。在投票时,只有那些同为《马德里协定》和本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国家才有权参与。
虽然《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但它们都是通常意义上的“马德里联盟”所管辖的条约,而且使用同一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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