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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 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 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求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而各国的商标法和基本要求不同,因此,要使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 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 应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如果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对方也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注册。 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了解商标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哪些国家适用哪种原则,对企业拓展目标市场的出口和采取不同的商标权获取方式非常有利。
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 了解申请注册国办理注册的费用情况。 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作了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其禁用标识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规定而不能获准注册。 一般禁用标识的不同情况是: 总之,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 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 ○ 聘请代理人 通过商标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好处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这不仅是因为各国商标法都有这种规定,而且也因为代理人熟悉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中及以后维护商标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国际注册商标的类型 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原则,商标只有在某个国家取得注册,才能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商标国际注册与商标国外注册存在着区别。
商标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f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此通知有关缔约国达一年之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的保护。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该国国民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该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才能够享受协定的利益,才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而申请人要通过缔约国主管机构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在该国先行注册。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待遇”原则,为外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等提供了基本条件。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国民待遇”原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公民的商标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非缔约国和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规定缔约国国民首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商标保护,享有优先权,后面的申请日期应视为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在上述期限内,其他提出同样商标申请的人,在所有缔约国都不能主张申请在先。
商标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是某一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如到日本、美国等国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即某国企业或个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自1990年5月18日起实行对“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登记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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