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里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原属国的规定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格式的规定
- 对《商标注册条约》的评价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提出方式
- 《马德里议定书》对国际注册商标变更登记的规定
- 国际注册应取代国内注册的条件
- 《马德里协定》的缺陷
- 《马德里协定》是一个程序性的条约
- 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
- 国际注册商标国内异议的说明
- 各国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
- 各国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
-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
- 马德里指定国对国际商标注册的审查
-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 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
- 逐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 马德里商标注册后变更事项的办理
-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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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 2) 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