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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 2) 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