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里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保护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原属国的规定
- 《马德里协定》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格式的规定
- 对《商标注册条约》的评价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提出方式
- 《马德里议定书》对国际注册商标变更登记的规定
- 国际注册应取代国内注册的条件
- 《马德里协定》的缺陷
- 《马德里协定》是一个程序性的条约
- 国际注册与原属国保护的关系
- 国际注册商标国内异议的说明
- 各国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
- 各国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形式
-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
- 马德里指定国对国际商标注册的审查
-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 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
- 逐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 马德里商标注册后变更事项的办理
- 马德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 美国法院认定著名商标的考虑因素
《商标淡化法》生效后,著名商标在美国商标法中几乎成了一种效及所有商业领域的“专有标志”,大大超出了传统商标法为一般商标提供的保护范围。为了使这种“超级保护”不致破坏合理的商标保护制度,必须为这种商标的认定规定严格的条件。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C款第1项规定,在认定一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并著名时,法院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该商标内在的或获得认可的独特性程度。
(2)该商标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时间与范畴。
(3)该商标的广告与发布时间及范围。
(4)使用该商标的商业活动开展的地域范围。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渠道。
(6)该商标的所有人及被指控者在相关商业领域与渠道使用该商标获得认知的程度。
(7)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性质及范围。
(8)该商标是否已依1881年3月3日商标法或1905年2月20日商标法而注册,或者已在主注册薄上注册。
正如该款明确规定的那样,美国法院在实际认定著名商标时,并不限于对上述7项因素的考查,这种“不限于”常常表现为“无需”考查这7项因素中的全部,而仅仅考查其中的几项,甚至仅考查一项,即商标的“独特性”。当然,在考查一商标的独特性时,其他几项因素有时也会起到关键的辅助作用,如第三人是否在相同或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权人为推销和宣传商标及使用有关商标的商品作了哪些努力等等。
- 美国商标注册


